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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修订《我校本科优秀毕业生评定细则》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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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校文件


同济学〔201857



关于修订《我校本科优秀毕业生

评定细则》的通知


各单位:

《我校本科优秀毕业生评定细则》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修订,现予以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

附件:我校本科优秀毕业生评定细则



同 济 大 学

2018821

附件


我校本科优秀毕业生评定细则


第一条  总则

为发挥优秀大学生的示范激励引领作用,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、全面发展,进一步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择业观,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相关文件与《我校本科生奖励管理办法》,特制定本细则。

第二条  奖励对象

具有我校学籍的正式注册的应届本科毕业生。

第三条  评选名额

市级优秀毕业生和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不超过毕业人数的5%,具体名额根据当年上级部门通知确定。

第四条  评选条件

1.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遵纪守法,能模范地遵守校纪校规,有良好的品德修养,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;

2.成绩优良,评奖时所有课程考核合格,原则上,市级优秀毕业生所学课程的平均绩点不低于4.0,校级不低于3.5

3.申请市级优秀毕业生,在校期间,必须满足以下一项条件:

1)累计两次以上(含两次)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、上海市奖学金、优秀学生奖学金(含校外冠名奖学金)二等奖及以上;

2)累计两次以上(含两次)获校级或校级以上“优秀学生”“优秀学生干部”称号,且同时至少获得过一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、上海市奖学金、优秀学生奖学金(含校外冠名奖学金)二等奖及以上;

3)其他有突出表现者。

4.申请校级优秀毕业生,在校期间,必须满足以下一项条件:

1)累计两次以上(含两次)获以下荣誉者:本科生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、上海市奖学金、优秀学生奖学金(含校外冠名奖学金)、民族班学生专项奖助学金、社会活动奖学金、“优秀学生”“优秀学生干部”;

2)其他有突出表现者。

5.能以国家、集体利益为重,积极志愿到农村、基层或者艰苦地区、艰苦行业就业者、服兵役复学者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。

第五条  评选组织及评选流程

1.本科优秀毕业生的校级评审组织为我校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,院级评审组织为各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小组。

2.本科优秀毕业生每学年评选一次,评定工作采取学生个人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,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择优的原则。

3.各学院对评选工作要加强领导,根据学院具体情况制定各学院本科优秀毕业生评选细则,严格掌握标准,广泛听取教师、学生意见,在班级评议的基础上,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小组进行审核,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。

4.学生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并报学校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终审,终审通过后,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,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名单,市级优秀毕业生还需上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。

第六条  奖励办法

1.市级优秀毕业生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颁发“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证书”,“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”存入其本人档案;

2.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学校颁发“我校优秀毕业生证书”,“我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”存入其本人档案;

3.批准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,在毕业离校前如有违纪违法行为、考试不及格或其他与优秀毕业生称号不相称的行为,学校将根据相关流程取消其“优秀毕业生”称号。

第七条  附则

1.本细则自学校主管领导批准之日起施行,《我校本科优秀毕业生评定细则》(同济学〔201737号)同时废止。

2.本细则适用于2013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。

3.本细则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。



校长办公室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8830日印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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